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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发布2016年度典型消费维权和打假案例
 
新闻来源:安徽热线   浏览热度:119  

  中安在线讯 据六安网报道,今天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是“网络诚信消费无忧”。昨日,市工商质监局和市消保委公布了2016年度典型打假案例和2016年度典型消费维权案例,公开曝光了一批违法无良商家的制假、售假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公布的典型打假案例和消费维权案例各十例。

  2016年度典型打假案例

  1、张义亮销售假冒白酒案

  2016年3月21日,根据群众举报,市工商质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城东开发区一仓库内库存的箱装白酒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仓库内标注“口子窖”5年白酒147箱、“口子窖”6年白酒43箱,经安徽省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商品,该局依法进行查扣。经查,上述涉案“口子窖”系列白酒是自然人张义亮所有。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六安市工商质监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190箱假冒白酒,并处罚款150560元。

  2、安徽瑞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16年6月1日,根据举报,市工商质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瑞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非法获得个人信息用于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为了获取消费者信息资源,通过互联网联系购买消费者个人信息1次,支付款项150元,非法获得消费者个人信息8000条。在未经消费者个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购买的个人信息用于其经营活动。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购买、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其行为构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六安市工商质监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3、潘跃来销售假冒“海尔”电热水器案

  2016年11月21日,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依法对潘跃来销售的“Haier”电热水器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9月至10月通过微信从柯林伍处购进型号均为ES60H-Q5(ZE)的“Haier”电热水器480台。上述“Haier”电热水器经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Haie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429695元。库存的186台假冒“Haier”电热水器被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扣。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达42万余元,涉案金额较大。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舒城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至舒城县公安局处理。

  4、霍邱徽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16年1月1日至1月10日,霍邱徽盐置业有限公司在霍邱县城关镇设置户外牌匾广告,主要内容是“锦绣公馆、首开2小时、劲销1.6亿”,经霍邱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实际销售数据与其广告宣传内容不符。当事人在发布的户外广告中使用与实际不符的数据对其商品房的销售情况进行宣传的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霍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处罚款32000元。

  5、冯克新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16年6月6日,金寨县市场监管局对冯克新销售的“淠化”牌氨基酸有机肥和“徽祥”牌掺混肥料进行抽检,经检验这两种肥料均为不合格产品。冯克新累计销售不合格化肥货值金额达15400元,从中获利3000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金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并处罚款16000元,合计罚没19000元。

  6、朱艳梅网络销售假冒“杜蕾斯”案

  2016年1月13日,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案件移送函,反映朱艳梅于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在未经厂家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从网上购进的涉嫌假冒的6箱(备注:500盒/箱,12只/盒)“杜蕾斯(durex)”避孕套,通过其注册的淘宝店铺在网上进行销售,从中非法获利,涉案价值120217元。2015年5月21日,公安机关已向当事人出据利洁时家化(中国)有限公司关于当事人经销的“杜蕾斯(durex)”避孕套为假冒侵权商品的鉴定报告。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金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34224只假冒避孕套,并处罚款120217元。

  7、六安汇添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收取保险公司手续费案件

  2016年10月7日,金安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4s店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六安汇添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证的情况下,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当事人向购车消费者推荐这两家公司的车辆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将消费者保费总额的10%作为报酬返还给当事人。至案发时,当事人违法所得共2948.11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金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48.11元,并处罚款27051.89元,合计罚没30000元。

  8、六安市亿美商贸有限公司网店虚假宣传案

  2016年5月5日,接群众举报,金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六安市亿美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申请注册的“美肤宝亿美专卖店”网店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发现“美肤宝蚕丝面膜”在产品外包装上没有标注有“美白”功效,当事人在其天猫网页上却宣传有“美白”等效果且不能提供“美肤宝蚕丝面膜”特殊化妆品审批证书。当事人虚假宣传所售的普通化妆品具有“美白、淡斑、晒后修复”等特殊功效,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金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9、六安市满天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电暖袋案

  2015年12月7日,接群众举报,裕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六安市满天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美家宝”牌系列电热暖手袋(电暖袋)进行执法检查。上述产品涉嫌采用淘汰的电极式加热元件。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2月初从六安市恒理想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由佛山市顺德区美兴达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家宝”牌系列电热暖手袋(电暖袋)共292只。上述商品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均为不合格商品。至收到检验报告,上述产品均已售完。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美家宝”牌电热暖手袋的行为,构成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裕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2421.30元,并处罚款12578.70元,合计罚没15000元。

  10、王国武使用“皖宝”近似商标案

  2016年2月1日,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举报,在裕安区经济开发区展开检查,在王国武的生产厂房内发现一批标注为“金典皖宝”等的床垫。经查,当事人持有的商标注册证核定商标为“新晚宝”。当事人将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自己的商品名称和商品包装装潢使用,误导消费者,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裕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332床侵权产品,并处罚款20000元。

  2016年度典型消费维权案例

  1、手表三包期内多次出故障维权案

  2016年12月,张女士向六安市消保委投诉称,其2015年9月从市区某商场购买的浪琴手表,价格18990元。2016年9月,手表出现两次停走的情况,11月表盘内又出现大量水雾。每次手表出现故障,张女士找商场协商,商场给的答复均是经检验无质量问题,拒绝退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调解,商场最终给予全额退款。

  2、餐厅就餐受伤害维权案

  2016年3月,俞先生在市区某酒店用餐时,食物中的碎碗片将其口腔划伤。经医院确认,俞先生口腔内有两处伤口,还有一颗牙齿已经断裂。于先生向金安区消费者协会(消保委)投诉,要求该酒店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调解,酒店赔偿消费者5000元。

  3、烟花爆竹伤人维权案

  2016年春节期间,顺河镇村民谢先生在单王乡一超市购买的烟花,燃放时烟花突然横向爆炸,喷出的火焰将谢先生烧伤,并将谢先生家一楼和二楼的门窗炸坏,洗衣机、电脑也不同程度受损。谢先生要求经营者赔偿,经营者只同意补偿部分房屋维修费用。谢先生诉至裕安区新安镇市场监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调解,经营者对损坏门窗进行修理,并赔偿谢先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000元。

  4、三包期限起争议维权案

  2012年,消费者徐先生从市区某卖场购买了一台洗衣机,价格2000多元。与卖场约定2013年5月家中装潢完毕再送货。2016年3月,洗衣机出现故障,售后服务人员检测后告知徐先生需要支付维修费用800元,理由是洗衣机已经过保(依据发票时间算起),但徐先生却认为“三包”应从提货之日算起,他的洗衣机还在质保期之内。多次协商未果,2016年3月18日,徐先生投诉至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调解,售后服务人员给予免费维修。

  5、解释不清引误解维权案

  2016年8月,董先生向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其在县城某门市部订购6扇盼盼牌木门,订购合同上标注为“全实木马尾松木门”,价格为3100元/扇。到货后,消费者发现木门材质与预订不符,找经营者要求退换无果。经调查,此“全实木门”并非“全实木原木门”,因经营者未向消费者解释清楚,使消费者误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经调解,经营者给予500元/扇的优惠,合计优惠3000元。

  6、上门推销燃气报警器维权案

  2016年3月,六安市工商质监局投诉举报中心陆续接到多起投诉电话,反映有人自称是某燃气公司员工或合作单位的工作人员,先在小区张贴相关通知,后上门推销安装“燃气报警器”,并收取290元左右费用。事后,消费者与某燃气公司核实情况,发现上当,却找不到经营者退货退款。工作人员与安装报警器的公司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经调解,该公司给予全部投诉人全额退款处理。

  7、热水器爆裂引纠纷维权案

  2016年7月,消费者魏先生到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投诉,反映其商品房经某装修公司装修,共花费6万余元。入住不久,热水器(装修公司购买和安装)突然爆裂,自来水浸满整个客厅,不仅造成木地板全部浸泡,而且还流入电梯造成该单元两部电梯损坏。此外,该商品房的房顶、墙壁乳胶漆还出现大面积脱落。消费者要求装修公司赔偿遭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调解,装修公司免费维修乳胶漆脱落部分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5400元。

  8、4S店强制收取“续保押金”维权案

  2016年7月,消费者翁先生到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其2015年7月份在三十铺某4S店购买某品牌汽车一辆,因汽车是按揭贷款购买,根据协议,消费者缴纳2000元保证金,约定一年后返还。但翁先生去拿保证金的时候被告知保证金不退,理由是翁先生第二年的车辆保险未在店内购买。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调解,4S店退还翁先生2000元保证金。

  9、老年人电话购买保健品受骗维权案

  2016年11月,78岁的史老先生来到六安市消保委投诉,据老人家介绍他之前从某广播电台养生类节目里买过保健品。前不久他又接到电话,电话中的人自称是某广播电台养生类节目主持人,向史老先生宣传他之前买过的保健品现在做活动了,价格非常优惠,只需要把地址告诉对方,货到付款。史老先生就把自己的地址告诉了对方。很快保健品送到家了,史老先生没有验货就把货款3300元给了快递员。第二天仔细查看才发现被骗,史老先生无法联系卖家办理退货。接诉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作人员与快递公司联系,在快递公司的协助下,为史先生追回3300元。

  10、未成年孩子购手机维权案

  2016年1月,霍邱县城关镇消费者张女士到霍邱县消协(消保委)投诉反映,其孩子瞒着家人在手机店购买一部手机,价格为600元。张女士认为孩子只有十一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单独购买手机的行为,属与其年龄、智力不符的行为,因此经营者必须退货。但经营者称手机非质量问题,不予退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经调解,经营者为张女士办理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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