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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发生后房东与租户对簿公堂
 
新闻来源:安徽热线   浏览热度:89  

  中安在线讯 据安徽商报报道,合肥一处民房失火后,房东与租户因为赔偿问题来到法院打官司。房东认为,租户在房子内为电瓶车充电,最终导致火灾的发生,应该对损失进行赔偿。租户则不以为然,认为是房屋老旧、不排除是线路老化导致火灾。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2014年10月,张先生、陈师傅签了租赁合同,陈师傅租赁张先生位于瑶海区东七村中心组土山路房屋5间。 2016年8月28日19时,房屋发生了火灾。

  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从西向东第三个房间,起火点位于房间内电瓶车中前段,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电引起火灾、外来火源、人为放火、遗留火种等,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的可能。因火灾致财产损失的价值为12.4万余元。

  据调查,起火房屋建于1993年,屋内线路为房屋建设时一并铺设,线路均在房屋建设时埋入墙体内。陈师傅租赁后并未对房屋线路进行过改造。陈师傅自行接入一个插板用于电瓶车充电,事故发生当时,仅有陈师傅尚未成年的女儿一人在家。

  火灾后张先生将陈师傅起诉至瑶海区法院,要求陈师傅赔偿房屋损失、房屋租金损失等。

  说法

  瑶海区法院审理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点位于电瓶车中前段,该认定虽没有明确认定火灾的具体原因、责任主体,但认定了电气线路故障引发本案火灾事故的可能性。陈师傅女儿曾明确是电瓶车充电器冒火。

  一审认为,陈师傅接入插排对电瓶车充电引起电气线路故障对本案火灾发生的原因力盖然性比例较大。且火灾发生当晚,仅有未成年的女儿一人在家,由于未成年人应对火灾的能力不足,客观上造成了损失的扩大。据此,陈师傅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张先生作为房东,应当定期对线路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张先生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配备了灭火器等相应消防设备,客观上拖延了灭火的时间,致使损失扩大,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陈师傅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先生自行承担20%责任。

  据此,一审判决,陈师傅赔偿张先生房屋损失等共11万余元。陈师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合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吴梦君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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