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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交警支队原支队长宋美华受贿500余万元一审获刑七年
 
新闻来源:安徽热线   浏览热度:613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12月12日上午,庐江县人民法院对合肥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交警支队支队长宋美华职务犯罪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宋美华在合肥市公安局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戴某某、潘某、吴某某本人或其朋友在车辆年审、车辆违章处理、酒驾处理等方面提供方便,为下属蔡某某工作安排、安徽某网络信息安全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合计5147392元、港币2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美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属数额特别巨大,其中3737392元应认定属于索贿。

  法院认定宋美华具有自首、重大立功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家人代为退出赃款300万元,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宋美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宋美华当庭表示不上诉。

  另据了解,原合肥市公安局局长程瀚涉嫌受贿、徇私枉法一案目前已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2006年至2015年2月,程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汽车牌照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20万余元。此外,程瀚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记者黄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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